1、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党的建设、组织人事、工会、共青团、劳动工资、离退休管理的方针政策,制定贯彻执行的意见和实施办法。
2、负责干部队伍建设,并对干部履行工作职务和义务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情况进行监督。
3、负责科级干部的考察、任免、调整、交流、培训和考核,选拔科级干部后备人选,并提出具体的培训和使用建议。
4、负责拟定科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、办法和工作规划,并具体实施。
5、承办干部、工人调动及复转军人、大中专毕业生录用安置工作。
6、承办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和培训、轮岗、奖惩、退休、辞退、请校假等日常管理工作。
7、负责专业技术干部队伍的建设与管理,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和推荐申报,选拔推荐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。
8、负责工资计划管理,执行《工资基金管理手册》制度,办理职工(含离退休职工)调资、自然增资工作。
9、承办机构编制、组织、干部人事、工会、共青团、老干部、劳动工资的年度统计;职业技能鉴定、工伤评残、劳动和社会保险、劳动年审等工作。
10、编制干部职工教育的中长期培训计划,并负责组织实施;参与上级主管部门对局领导班子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工作。
11、负责干部、工人(包括离退休职工)人事档案资料的收集、整理、归档、转递、保管等工作。
12、负责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务及有关工作。
13、指导协调全省行业精神文明建设,拟定精神文明健设的创建规划和年度计划,并检查、督促实施;开展行业文明示范窗口单位建设,推荐文明单位、个人,命名行业文明示范窗口单位。
14、负责工会、共青团、妇女工作,组织实施民主管理,开展职工政治思想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,总结交流先进经验。
15、负责党的组织工作,办理党、工、团组织关系接转手续、收缴、管理党、团费及工会经费。
16、负责离退休职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和遗属安抚工作。
17、承办因公出国(境)培训、宗教、统战、侨务、对台、民政、社团、残联等方面的相关工作。
18、承办上级交办的民族、宗教、统战、侨务、对台、民政、社团、残联等方面的相关工作。
19、承办局领导和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。